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0-09-03 17:54: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已于2010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2010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 一 ○ 年 八 月 六 日

 

 

法释〔2010〕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

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201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

201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对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撤回上诉。经研究,批复如下:

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以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在第二审开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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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启,男,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王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更是一位深植于法庭一线的“实战派”专家。执业多年,他形成了“细节切入、证据为王、层层推进”的独特办案风格。面对重大、复杂及疑难案件,他拥有敏锐的洞察力与大局观,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并掌控全局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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