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法发〔200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2009年3月17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现制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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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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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3月12日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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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2月20日 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第四条 廉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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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3月23日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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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确保队伍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法官培训条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以及新时期对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1.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新的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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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人民法院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的具体问题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一、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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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法〔200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要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工作职能,为农业农村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中央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为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为了做好2009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2009〕1号文件中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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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〇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〇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二〇〇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9年1月8日二〇〇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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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法发〔2009〕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09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2009年1月8日起施行)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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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200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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