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法发〔200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审理好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件,现就学习和贯彻反垄断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法对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反垄断法,正确领会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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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法发〔200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遵照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灾情比较严重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为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5月27日和6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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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造成了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于2008年6月5日专门研究部署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真正做到想灾区人民之所想、急灾区人民之所急,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法做好灾区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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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换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的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的换发工作已结束。为了规范司法警察证的使用管理,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2008年5月30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统一的司法警察证。司法警察证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司法警察证,主动出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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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其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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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为切实推进“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文转发至县)2008年2月19日《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为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残疾人法律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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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是我们党着眼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行政审判与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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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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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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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撤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撤诉规定》的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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